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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调查认定的事实如下:一、当事人存在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总共涉及4个产品,分别为2个牙膏产品:儿童菌斑可视牙膏掰掰乐、YOCHA沸石亮白次抛牙膏;2个香水产品:观夏香水露、闻献香露(即闻献浓香水)。共计货值金额942431.88元,销售金额938037.88元,违法所得123511.28元。二、当事人存在生产的化妆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违法事实。总共涉及2个产品,分别为FULOVJELL馥元纪觅境粉霜、laxal 双萃光透精华液,共计货值金额116330.2元,销售金额114816元,违法所得15056元。三、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属于一般产品,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事实。共涉及2个产品,分别为:nodoff香氛体验片、beu润滑液。四、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洗手消毒液的违法事实。总共涉及2个产品,均为消毒产品。因当事人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当事人无证生产消毒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五、当事人存在未遵守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但属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的一般项目。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罚没款两项合计贰拾叁万捌仟伍佰陆拾柒元贰角捌分(¥238567.28),上缴国库。(浙江政务服务网)
屡踩质量红线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处罚信息:东阳市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被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因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120000元,罚没款合计132000元,上缴国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在2025年8月曾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15645.5元,并处罚款78227.5元,罚没款共计93873元。近两年来,该企业被予以行政处罚5次,合计罚款约25万元。(浙江政务服务网)
2026年2月28日,广州市阿卡夏化妆品有限公司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悉,当事人为北京红姐洛蕾娜商贸中心打样生产“洛蕾娜臻萃润颜隔离乳(批号:AKXBDML-062K,限期使用日期:2027/12/17,规格:30mL)”40盒。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北京红姐洛蕾娜商贸中心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JP2501680),报告显示标称为当事人生产的“洛蕾娜臻萃润颜隔离乳(批号:AKXBDML-062K,限期使用日期:2027/12/17,规格:30mL)”经抽样检验,检出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结果不符合规定。被执法部门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发出召回公告,但未能成功召回涉案产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德清达橙便利店有限公司被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2026年1月19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铺发现雅琪诺次抛(卸妆油)1盒(23颗),实际规格为30x2ml/盒。当事人在美团店铺(千家顺.甄选)进行拆零销售,导致该化妆品无任何标签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此于2026年1月19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雅琪诺卸妆油,是2025年7月10日。从英格贾杰里(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1盒,规格为30x2ml/盒,一共付款17.50元。当事人在美团店铺(千家顺甄选)将整盒卸妆油拆零销售(单颗),导致该卸妆油无任何标签信息。总销售数量为4颗。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卸妆油1盒(23颗);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总计:10005.6元。(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信用浙江发布一则处罚信息:宁波澄滢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罚。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受让平台店铺,开始从事化妆品销售,2025年7月21日至9月16日期间,继续沿用该店铺产品展示详情页面发布鎏金晶灿闪耀眼霜“10秒大拉皮眼霜5秒吸收10秒抚摸10秒眼霜”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宣称功效与产品备案功效不符且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法律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继续沿用该店铺原发布的广告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推介宣传,该广告发布的产品功效与备案功效不符,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对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信用浙江)
2026年2月28日,广州市巧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予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向广州市巧迪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4ZG00234),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尚惠鱼子酱精华轻垫粉底液”(批号:BB012Q,限用日期:20250112),检出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生产了“尚惠鱼子酱精华轻垫粉底液”(批号:BB011A,限用日期:20270118)产品1154盒;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生产了“尚惠鱼子酱精华轻垫粉底液”(批号:BB012Q,限用日期:20250112)产品4006盒。上述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通知,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召回产品数量为0。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罚没共计1.77万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